香港中國象棋裁判等級制度
為鼓勵象棋裁判員努力鑽研業務,不斷提高裁判水平,保証競賽裁判工作質量,香港象棋總會將從2007年9月1日起實行香港中國象棋裁判員等級制度。
(一)裁判等級制度
分香港中國象棋裁判員等級制度香港特級、一級、二級及三級裁判員。
凡符合以下各項規定者,方可申請該項等級裁判員稱號。
1.
香港特級裁判員
a. 具有十年以上裁判工作,其中從事全港性比賽裁判工作資歷不少於5年;
b. 精通全港性比賽竟賽規則,具較高的裁判理論水平及豐富的實踐經驗;
c. 具有組織全港性比賽之全面工作能力,能勝任全港性比賽之正裁判長職務;
d. 曾參加特級裁判訓練班並考核合格;
e. 具有訓練香港一級及以下各級裁判員之能力;
f. 任香港一級裁判員滿三年,並曾兩次擔任地區性比賽正副裁判長;
g. 須經香港象棋總會資格審查委員會審核通過。
2. 香港一級裁判員
a. 熟練掌握和運用全港性比賽竟賽規則和裁判法;
b. 具有豐富的臨場執法經驗;
c. 曾參加一級裁判訓練班並考核合格;
d. 具有組織地區性比賽之全面工作能力,能勝任地區性比賽之正裁判長職務;
e. 具有訓練香港二級及以下各級裁判員之能力;
f. 任香港二級裁判員滿三年,並曾兩次擔任小型比賽正副裁判長(三十人以下參賽);
f. 須經香港象棋總會資格審查委員會審核通過。
3. 香港二級裁判員
a. 熟悉全港性比賽竟賽規則和裁判法;
b. 具有一定的臨場執法經驗;
c. 曾參加二級裁判訓練班並考核合格;
d. 任香港三級裁判員滿兩年,並曾兩次擔任全港性比賽裁判員;
e. 須經香港象棋總會資格審查委員會審核通過。
4. 香港三級裁判員
a. 掌握和正確運用全港性比賽竟賽規則和裁判法;
b. 曾參加三級裁判訓練班並考核合格;
c. 須經香港象棋總會資格審查委員會審核通過。
(二)裁判員管理
1.
注冊
各級裁判員必須每兩年進行註冊,填寫裁判員註冊及登記表,並按時交納註冊費(暫定為200元正)。
各級裁判員必須持有經過註冊的裁判員等級証,方能參加由香港象棋總會負責之比賽臨場執法工作。
2.
獎懲
各級棋賽的裁判長,須在裁判員個人總結的基礎上,寫出考核意見,定期舉辦優秀裁判員評選活動,並對優秀裁判員予以獎勵。
對裁判員的處罰分為:警告,取消該次比賽裁判資格,停止裁判工作兩年,撤銷技術等級稱號並終身停止裁判工作。
受到賽區處分的裁判員,由該次比賽的裁判長在該裁判員証書內註明。
在賽區工作期間,不遵守賽區紀律或在臨場執法中出現漏判、錯判者,給予警告。
凡在同一比賽中,受到兩次警告或在賽區酗酒滋事的裁判員,取消該次比賽裁判資格。
凡在比賽中執法不公、有意偏袒一方、妨礙公正執法者,停止裁判工作兩年。
凡行賄受賄,執法不公,或在重要比賽中,出現明顯錯判、漏判,造成惡劣影響者,給予撤銷技術等級稱號並終身停止裁判工作的處分。
3. 權利和義務
(1)各級裁判員有以下權利:
1.
參加香港象棋總會負責之比賽臨場裁判工作;
2.
參加裁判員學習和培訓;
3.
監督本級裁判組織執行各項裁判員制度;
4.
接受象棋比賽主辦單位支付的勞動津貼;
5.
對於本項目裁判隊伍中的不良現象有檢舉權;
6.
對於本級裁判組織作出的技術處罰,有向上一級裁判主管部門申訴的權利。
(2)各級裁判員應當承擔下列義務:
1.
培養和堅持良好職業道德,在競賽工作中公正執法;
2.
鑽研本項目規則和裁判法;
3.
培訓和指導下一級裁判員;
4.
承擔审批單位指派的裁判任務及擔任下一級象棋比賽裁判工作;
配合裁判組織進行有關裁判員執法情況的調查。
香港象棋總會
謹啟
2007年6月20日